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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绳劳卡客栈

〒900-0032 冲绳县那霸市松山1-27-11

TEL:+81 98-869-6511/FAX:+81 98-866-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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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证酒店的公共性和安全性,
    敬请入住本酒店的客人根据住宿条款第十条,
    遵守下述规则。
    若您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事项,
    我们将根据住宿条款第七条,谢绝您继续入住。

    规则项目

    1.   请您勿在客房内使用取暖、做饭的用火器具和熨斗等;

    2.   请勿在容易引起火灾的地方吸烟,如床上;

    3.   请勿将下列物品带入大厅和客房内:

    (a) 动物、鸟类(宠物类)。※但导盲犬、协助犬、助听犬不在此限。

    (b) 明显发出恶臭的东西

    (c) 火药和挥发油等容易起火或引火的东西

    (d) 未被允许合法持有的刀枪类

    4.   请勿在酒店内赌博,作出扰乱风气的行为或妨碍其它客人的行为;

    5.   请勿将访客带入客房;

    6.   请勿把客房或大厅当作办公场所或展厅使用;

    7.   请勿在酒店内作出向客人发放广告品之类的行为;

    8.   请勿从酒店外订买或带入饮食品;

    9.   衣物或遗忘物品的保管期限除了有特别指定外,一般为您离开后的六个月内。超出期限,我们将依法予以处理;

    10. 关于酒店内各项设施和各项物品的说明:

    (a) 请勿用于非目的用途;

    (b) 请勿带出酒店;

    (c) 请勿移到其他地方或进行加工。

    11. 请勿将客房用于非住宿目的;

    12. 在酒店区域内停放车辆,我们概不负责;

    13. 请勿将会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挂在窗外。

    提示

    1. 请在到达酒店时付款。前台有账单,请在每次消费时付款;
    2.  我们以各个房间为单位开具发票,如果同一房间的客人希望分开开具,请告之;
    3. 如果对付款有疑义,请询问前台会计;
    4.  尤其请勿穿着睡衣、拖鞋出客房;
    5. 如果您使用房间的电话,我们将收取电话费和设备使用费,敬请谅解。

    住宿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相关的合同,应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尽事宜,则依据法律或一般惯例处理;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和惯例的范围内签订特约时,不论前项之规定,应优先适用特约。

    第二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1.希望向本酒店申请签订住宿合同的客人,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事项的说明:

    (1)    住宿人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附表第一的基本住宿费)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客人在住宿中超过前项第(2)款的住宿日期,申请继续住宿的,本酒店视为申请后即续签了住宿合同。

    第三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本酒店同意前项申请的签约,住宿合同即成立,但如果能够证明本酒店未同意,则不在此限;
    2. 如果依据前项之规定,住宿合同成立,则以住宿期间(超过三天的算三天)的基本住宿费为限,于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签约费;
    3. 申请签约费首先充作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六条之规定的情况时,按违约金,其次赔偿金的顺序充用,如有余款,再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支付费用时退回;
    4. 如果客人不按规定于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二项之申请签约费,则住宿合同失效,但仅限于指定申请签约费的支付日期时已由本酒店告知客人这一规定的情况。

    第四条不需支付申请签约费的特约

    1. 不论前条第二项之规定,合同成立后,本酒店有时会同意签订不需支付申请签约费的特约;
    2. 若同意签订住宿合同时,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二项的申请签约费,或者未指定该申请签约费的支付日期,则视为已同意签订前项之特约。

    第五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下列情况下,本酒店不同意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的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的;
    2. 因客房满而没有空余客房的;
    3. 住宿的客人被认为有可能作出违反有关住宿的法律规定、公共秩序 或良好风俗的行为的;
    4. 住宿的客人为《防止黑社会成员不正当行为的相关法律》(1992年3月1日施行)规定的黑社会和黑社会成员等(下称“黑社会”和“黑社会成员”)或其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
    5. 住宿的客人是由黑社会或黑社会成员控制业务活动的法人以及其他 团体的;
    6. 住宿的客人是法人,其高级管理人员中有黑社会成员的;
    7. 住宿的客人有明显妨碍其他客人的言行的;
    8. 住宿的客人对住宿设施或酒店设施工作人员(员工)施加暴力、胁迫、恐吓,提出压制性不正当要求,或超出合理范围要求承担费用的,或者曾经作出过同样行为的;
    9. 住宿的客人被明确认定有传染病的;
    10. 因天灾、设施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让客人住宿的;
    11. 住宿的客人烂醉如泥,有可能妨碍其他客人的;有明显妨碍其他客人的言行的。

    第六条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1. 客人可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 客人因归责于自身原因而解除部分或全部住宿合同的,根据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本酒店指定申请签约费的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这种情况下,对于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仅限于本酒店已告知客人的情况;
    3. 客人预先未与酒店联系,到住宿日当天下午8点(如果预先明确了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仍不到酒店的,本酒店视为住宿合同已被客人取消。

     第七条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1.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合同:

    1. 客人被认定有可能作出违反有关住宿的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的,或者被认定已作出该行为的;
    2. 住宿的客人被明确认定有传染病的;
    3.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让客人住宿的;
    4. 住宿的客人烂醉如泥,有可能妨碍其他客人的;有明显妨碍其他客人的言行的;(符合冲绳县酒店业法施行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的情况的。)
    5. 为《有关防止黑社会成员不正当行为的法律》(1992年3月1日施行)规定的黑社会和黑社会成员等(下称“黑社会”和“黑社会成员”)或其关系人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
    6. 由黑社会或黑社会成员控制业务活动的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的;
    7. 是法人,其高级管理人员中有黑社会成员的;
    8. 有明显妨碍其他客人的言行的;
    9. 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工作人员(员工)施加暴力、胁迫、恐吓,提出压制性不正当要求,或超出合理范围要求承担费用的,或者曾经作出过同样行为的;
    10. 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的;
    11. 在卧室躺着抽烟,乱动消防设备等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的(仅限于预防火灾所需的事项)。

    2.本酒店根据前项之规定解除住宿合同的,不收取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八条住宿登记

    1.客人于住宿当天,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和职业
    2. 若为外国人,则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和入境日期
    3. 离店日期和预计离店时间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客人欲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等同货币的方式支付第十二条的费用时,请预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

    第九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1.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

    时间为14:00至第二天11:00,但如果连续住宿,则除到达日和离开日外,可全体使用;

    2.不论前项之规定,本酒店有时允许在该项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收取额外费用:

    1. 超过3小时以内的,收取客房费用的30%
    2. 超过6小时以内的,收取客房费用的50%
    3. 超过6小时以上的,收取全额客房费用

    第十条使用规则的遵守

    1.  客人在本酒店内,遵守本酒店制定并贴示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第十一条营业时间

    1. 本酒店的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请见小册子、各处的贴示、客房内的服务指南:
      • (1) 前台的服务时间
      • ①  关门时间   无
      • ②  前台服务  24小时
    2.  在必要而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时会临时更改营业时间,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以恰当的方式通知。

    第十二条费用的支付

    1.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项目及其计算方法,见附表第一所列;
    2. 前项的住宿费用等,在客人离开或本酒店要求时,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的方式在前台支付;
    3. 本酒店为客人提供客房,且客房可使用,即使客人未住宿,我们也将收取住宿费用。

    第十三条本酒店的责任

    1. 本酒店履行住宿合同以及相关合同时,或者因不履行合同而给客人造成损失的,则赔偿相应损失,但如果非因归责于本酒店的原因而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1. 本酒店无法向客人提供签约客房时,应经客人谅解,尽量安排相同条件的设施;
    2. 不论前项之规定,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向客人支付与违约金相当的补偿费,该补偿费用作损失赔偿款,但如果无法提供客房是因非归责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支付补偿费。

    第十五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1. 客人寄存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情况的,除不可抗力外,本酒店赔偿相应损失;
    2. 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未寄存前台,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灭失、毁损等情况的,本酒店赔偿相应损失,但对于客人未预先明示种类和价格的物品,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以15万日元为上限,赔偿其损失。

    第十六条客人的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1. 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到达本酒店的,仅限于到达前本酒店已经知道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客人在前台办理住宿登记时,我们将交给客人;
    2. 客人退房后,客人的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的,如果知道持有人,则本酒店应联系该持有人并请求指示,但如果持有人未进行指示或者无法知道持有人,则包括发现日在内保管七天,之后送到就近的警署;
    3. 前两项关于酒店保管客人行李或携带物品的责任,对于第一项的情况,按前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对于第二项的情况,按前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客人的责任

    1. 因客人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失的,则该客人向本酒店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八条停车的责任

    1.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不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只出借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如果在对停车场的管理上,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失的,则负责赔偿。

    〔附表第一〕

    住宿费用的计算方法(涉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第一项)

    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1. 住宿费用
      • [1] 基本住宿费(房费)
      • [2] 消费税  [1] ×10%
    2. 额外费用
      • [3] 餐饮以及其他使用费用
      • [4] 消费税  [3] ×10%

    (附表第二)违约金(涉及第六条第二项)

    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不住宿当 天前一天九天前二十天前
    一般(14人及以下)100%80%20%  
    团体(15人~99人)100%80%20%10% 
    团体(100人以上)100%100%80%20%10%

    ※1. %是违约金与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2. 若缩短了住宿天数,则不针对缩短天数,而对取消的签约天数收取违约金;

    ※3. 若部分团体客人(15人以上)解除了合同,则对于住宿的十天前(若在该日之后我们接受了住宿要求,则为接受之日)的住宿人数的10%(若有零数,则进位)的人数,不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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